原标题:“笑气”毒害孩子,如何打击治理山东高青:准确认定犯罪开展诉源治理
山东省高青县检察院检察官联合市场监管、应急管理等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到企业走访宣传危险化学品生产、存储、运输等相关规定。
“依托防范‘笑气’等新型成瘾性物质滥用机制,我们又发现并处理了两起非法贩卖‘笑气’案件,已于不久前对其中一起涉嫌非法经营罪案件提起公诉。”近日,谈到张某甲、张某乙危险作业案,山东省高青县检察院第一检察部主任李银萍欣喜地向记者介绍了该案的治理成效。
从涉未成年人案件中发现“笑气”问题
“笑气”的化学名称为一氧化二氮,有轻微麻醉作用,因吸入后会感到欣快,能致人发笑而得名。“笑气”不在法律规定的毒品之列,但长期或大剂量使用会导致大脑缺氧,造成神经系统损伤,还会引起嗜睡、抑郁或精神错乱等,症状严重时甚至会危及生命,因此被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
2023年初,高青县检察院检察官在办理一起未成年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时发现,涉案未成年人目光呆滞、腿脚不便,符合长期吸食“笑气”的特征。经进一步了解,涉案未成年人长期从张某甲处购买“笑气”吸食。该院立即将线索移送高青县公安局核查。
公安机关经初步侦查发现,张某甲长期从张某乙处购入“笑气”,卖给青少年吸食。而张某乙从河南洛阳某气体公司购入“笑气”后,在明知客户用于吸食或倒卖给他人吸食的情况下,仍售卖获利。
到案后,二人对出售“笑气”的事实供认不讳,但均辩称有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属于合法经营行为。
“二人曾因吸食、售卖‘笑气’受过行政处罚,后专门办理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公安机关据此认为二人不涉嫌非法经营罪,应给予行政处罚,不予立案。我们认为该案不能如此定性。”李银萍告诉记者,他们经审查发现,二人虽办理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却在主观明知的情况下将“笑气”非法贩卖给他人作为毒品替代物进行吸食。且二人所持经营许可证的范围并不包括存储,但二人均有存储“笑气”气罐的仓库。
未发生重大事故但有“现实危险”
“笑气”属于高压、液化、氧化性气体,具有生殖毒性及麻醉作用,违规存储、运输“笑气”气罐潜藏巨大风险。
经调查,2022年11月至2023年3月,张某甲共将420瓶“笑气”气罐存储于仓库内,并雇人分装。2022年7月至2023年3月,张某乙共将2681瓶“笑气”气罐存储于仓库内,并雇人分装。二人还雇用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人员驾驶无运输资质的车辆多次运送“笑气”。
张某甲、张某乙是否涉嫌危险作业罪?李银萍翻阅资料发现,危险作业罪应满足“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要件,但司法实践中,关于如何界定“现实危险”存在不同认识。
“我们认为办案应把握立法原意。张某甲、张某乙曾受过行政处罚,但仍不遵守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规定,违规操作。如果这种危险持续存在,将随时可能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在李银萍看来,二人的行为符合刑法所规定的“现实危险”,应当认定为危险作业罪。
2023年3月17日,高青县检察院向高青县公安局发出《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3月28日,高青县公安局立案侦查。
诉源治理遏制“笑气”滥用
在讯问中,张某甲供述在仓库分装“笑气”时曾发生过爆管事故。高青县检察院立即建议公安机关对这起事故进行深入侦查,后发现张某甲、张某乙的仓库均发生过爆管、作业人员被低温“笑气”冻伤的事故。
与此同时,高青县应急管理局出具了两处仓库不具有危险化学品经营、存储条件的证明。检察机关也积极征询专家意见,与公安机关就二人行为的危害程度等达成共识。
经高青县检察院提起公诉,2023年8月11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分别以危险作业罪判处被告人张某甲有期徒刑八个月,判处被告人张某乙有期徒刑九个月。
针对办案中发现的青少年吸食“笑气”等情况,高青县检察院通过“送法进校园”、专题宣讲等形式开展了一系列以案释法活动,同时组织“法治副校长”、法治宣讲员等,通过模拟法庭、普法手册等形式向未成年人普及禁毒知识。
“我们向应急管理部门制发了检察建议,建议加强对非法生产、存储‘笑气’等危险化学品的排查管理。”李银萍介绍,该院还与县教育局、公安局等部门建立了联合防范“笑气”等新型成瘾性物质滥用机制,定期通报有关案事件。(郭荣荣 徐国栋)
(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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