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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园欺凌不再法不责少,14岁可拘、不满14岁要矫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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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长不愿管,司法与社会也可以教做人”这一观点,源于近期未成年人校外暴力事件频发,那么校园欺凌案法律是如何约束?未成年被欺凌者又该如何维权救济?
首先,如果欺凌者不满14周岁,根据法律虽然可以不处罚,但可启动矫治教育。根据新修订的《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4条,不满14周岁的欺凌者即便行为违法,也不予治安处罚,但这并不意味着 “免责”。若其行为符合《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 38 条规定,比如殴打、辱骂、恐吓他人,或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已构成 “严重不良行为”,受害者或监护人可要求公安机关依据上述法律,对欺凌者采取矫治教育措施。这里的“矫治责任”其实是需要由多方共同承担。
家庭层面,父母若发现孩子被教唆实施严重不良行为,有强制报告义务,拒不报告可能面临处罚;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父母须配合管教,无力管教时可申请送专门学校。学校则需履行报告义务,对管教无效的学生,可申请转入专门学校,同时参与公安机关的矫治教育过程。值得注意的是,专门教育与专门矫治教育虽同属专门学校体系,却有本质区别。
专门教育适用于一般严重不良行为,由普通专门学校实施,侧重教育引导;专门矫治教育是针对实施了刑法规定行为但未受刑事处罚的未成年人,由省级指定学校以闭环管理模式开展,公安机关、司法行政部门负责矫治,教育行政部门承担教学,管理更严格。
其实,这一规定填补了“不满14周岁违法无干预”的空白,通过矫治教育提前介入,避免欺凌行为升级。
其次,如果欺凌者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依法可追责,新修订的《治安管理处罚法》第 60条明确,若欺凌行为违反治安管理,比如殴打、侮辱等,公安机关可直接给予治安处罚,并同步采取矫治教育措施,比如责令赔礼道歉、参加社会服务。同时,若学校明知发生严重欺凌却不按规定报告或处置,公安机关有权责令其改正,并建议有关部门对学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予以处分。这一规定强化了学校的责任,推动公安、学校等形成治理合力。
第三,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新修订,行政拘留可执行,告别 “年龄豁免”,旧法中,14-16周岁未成年人违法一律不执行行政拘留,16-18周岁初次违法也不执行。但新修订的第23条明确:若14-16周岁、16-18周岁初次违法者的行为“情节严重、影响恶劣”,或14-16周岁者“一年内两次以上违法”,将不再豁免行政拘留。这意味着,对于多次欺凌、造成恶劣影响的14周岁以上未成年人,公安机关可依法执行行政拘留,彻底打破“未成年违法不受拘留”的“年龄挡箭牌”,让法律惩戒更具威慑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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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周兆成,做一名专业且有温度的律师,我们下期再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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