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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43岁的女子因为生活的打击,为获得情绪价值上酒吧找男模,便迷恋上了对方,甚至为此还与老公离了婚,之后更是沉迷其中,3个月花450万公款,最终案发,目前因涉嫌盗窃罪被警方依法刑事拘留。
据介绍,女子周某现年43岁,她原本是个公司财务,虽说不算大富大贵,但每月 6000 块的收入养活自己绰绰有余。
可她的人生剧本从母亲过世后开始急转直下。为了给母亲治病,家里钱花光了,公婆还甩脸色,丈夫在外地忙着搞事业,一年到头不着家,夫妻关系名存实亡。
这一连串打击,直接让周某破防了,孤独的周某迷上了刷短视频和直播间,在男主播姐姐长、姐姐短的问候中彻底沉沦,打赏打到手软,积蓄很快见底,还背上一屁股债, 丈夫也因此下决心跟她离婚。
离婚后,周某在网上认识的网友跟她说,与其线上打赏男主播,不如线下见真人,抱着尝试的心态,周某怀揣全部积蓄踏入酒吧,从此打开了新世界的大门。
原来卖酒的男服务员们各个长相帅气,嘴甜会哄,情绪价值拉满,周某内心非常矛盾,她明知这些都是建立在金钱之上的虚假关系,但缺爱的她无力抵抗这种诱惑。
而她也在这其中慢慢沉沦,为了维持这虚假的温暖,周某把手伸向了公司公款,短短3个月450万没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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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评论区中,不少网友纷纷留言调侃:43的大妈真会玩!是贫穷守住了我的妇道!
450万,3个月,这是怎么花的我想不明白!世上最亏本的生意就是给男人用钱!
那么,到底该怎么看这件事情呢?
1、嫌疑人周某将手伸向公款,为什么造成的是盗窃而不是挪用公款?
首先,偷窃行为主要采用秘密方式进行,以成功获得他人财产。挪用公款则通常利用其职务上的优势来实施违法行为,这种行为明显侵犯了公款的使用权。
本事件中,周某作为公司的财务人员,是有可能知悉或者是经手公司的账目的,她将公司的350万公款据为己有,到底是挪用公款呢?还是盗窃?
一方面要客观行为,看她的作案手段是秘密窃取?还是利用经手账户的便利。同时,也要看他的主观意图,是非法据为己有?还是暂时挪用?
在这起事件中,周某将公款从公司账户中取出之后,直接转给了男模或者为男模消费,会议室为序,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所以警方以涉嫌盗窃罪对其进行立案调查!
根据《刑法》第264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同时,根据两高《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盗窃罪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所以,本案中,周某涉嫌盗窃的金额达到350万,已经达到法律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按照上述规定,至少要面临10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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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有不少网友强调:周某存在嫖娼事实,应被加入罪状列表。女的做这事算嫖娼吗?有没有懂法的人解答下?
首先,卖淫嫖娼是指不特定的异性之间或同性之间以金钱、财物为媒介发生关系的行为。
所以说,本事件中,如果这些男模只是提供普通服务,或者说只是提供情绪价值,并不存在直接非法性交易行为,不能认定为卖淫嫖娼违法行为!
同时,如果男模有偿陪侍并不是简单地聊聊天、喝喝酒,还包括色情服务,这种情况下陪侍人员就涉嫌到卖淫嫖娼。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6条的规定,应处10-15日拘留,可以并处5000元罚款;情节较轻的,也要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此时,不管是嫌疑人周某,还是陪侍她的男模,按照上述规定,只要涉嫌非法性交易行为,都有可能面临行政处罚!
而应当注意的是,根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14条的规定,娱乐场所及其从业人员不得实施,提供或者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陪侍。
违反该规定,由县级公安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责令停业整顿3个月至6个月;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娱乐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也就是说,对于提供有偿陪侍的,相关娱乐场所需要承担法律责任,有关部门可以对其处罚!
并且,如果明知或者默许男模提供色情服务,还有可能涉嫌容留卖淫等犯罪行为,免刑刑事追责!
对此,您怎么看?下方评论区等候您的高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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