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央视报道的一起“正当防卫”案例引发关注。山东淄博一家饭店老板张女士在被醉酒男子刘某殴打后选择还手,公安机关认定刘某系寻衅滋事,而张女士以酒瓶将刘某头部打成轻微伤,两人是“互殴”,刘某被拘留6日,张女士被拘留5日罚款200元。因为也被警方认定为违法,张女士还被刘某索赔4万元并以起诉相威胁。

张女士认为自己是正当防卫,“互殴”认定错误,请求撤销。案件经历一审二审与再审,山东三级法院均认定警方的治安处罚没有问题。在张女士向检察院申请监督后,山东省市县三级检察院组成办案组进行调查核实,最终认为张女士是正当防卫,由山东省人民检察院向省高院提起抗诉,山东省高院最终判决认定张女士系正当防卫,撤销警方的行政处罚。

这样一个小小的治安案件,却耗费近3年半时间,历经4次法院审理,张女士才最终得以“平反”。“正义终于来了,但有些迟到”,这是外界对本案的普遍观感。

从案情来看,刘某醉酒后首先闹事,而身材弱小的张女士在被体型高大的男性殴打时,顺手拿起酒瓶,是正常的自卫反应。警方一开始认为张女士是“互殴”,显然定性不当。这不仅仅让张女士蒙冤,更重要的是,会让公众担心“被互殴”而不敢自卫。据《大众日报》报道,张女士在接受采访时表示,以后再被打,“肯定不会还手了”。这无疑是对社会正义和公序良俗的沉重打击。

在人身和财产安全遇到不法侵害时可以自卫,是人的自然权利。刑法中明确规定,对正在进行不法侵害行为的人,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也就是说,正当防卫时对不法侵害人的损害达到了触犯刑法的门槛(比如轻伤等),也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举重以明轻,如果损害达不到犯罪门槛(比如此案中刘某受轻微伤),当然更不需要承担责任。

但在实践中,此类案件警方往往不会认定正当防卫,而认定为“互殴”对双方各打五十大板,正如张女士一案中一样。“打赢进法院,打输进医院”的宣传也潜移默化地改变了公众的行为模式。

本案中,警方认定张女士违法后,加害人刘某甚至以此为由得寸进尺,要求受害人张女士赔偿4万元损失。这显然是“互殴”的法律定性给他“撑腰”。既然是互殴,刘某受伤更重,那他自认为应该让互殴中的另一方来赔偿损失,就显得“合法合理”了。

这样的“和稀泥”模糊了“正”与“不正”的界限,实际上起到了为不法撑腰的效果,导致被害人遇到不法侵害时不敢还手只敢逃跑,他人目睹侵害行为时也不敢见义勇为。一旦发生侵害行为,被侵害人甚至会选择“先挨打再取证”,宁愿冒继续遭遇侵害的风险也不敢还手。坊间还流传“被挨打之后就躺下,乃至出现过“冲突各方主动倒地”的场面,让是非曲直更加难以断定,也为互联网增添不少“假摔”的笑料。

让不法侵害的受害者敢于自卫,确保“法不向不法让步”,需要基层执法、司法部门公正执法,敢于以事实为依据认定正当防卫,而不是“谁伤重谁有理”“谁闹谁有理”。正当防卫应当在基层的执法机关就得到正确认定和支持,而不是让受害人在付出多年时间精力的巨大代价之后才得到公平正义。

正当防卫在治安案件中并不缺少法律依据。虽然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没有对治安案件中的正当防卫作出规定,但公安部早在2007年发布的《公安机关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问题的解释(二)》中,就提出治安案件同样适用正当防卫,“为了免受正在进行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侵害而采取的制止违法侵害行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两高与公安部2020年联合发布的《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第5条也规定,正当防卫中的不法侵害,不限于暴力侵害或犯罪行为,对非暴力的侵害和一般违法行为,同样可以正当防卫。

值得注意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修订草案)》新增了有关正当防卫的条款。这一法律修订案有望在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25年6月进行的第三次审议中通过。有了法律层级的明确规定,警方应该在治安案件的执法中准确认定正当防卫,以最快的速度运送正义,鼓励公民面对侵害挺身而出,捍卫自己和他人的合法权利不受不法侵害。“法不能向不法让步”,守法公民的自卫不能是“互殴”,这正是正当防卫原则写进法律的初衷,也是建立法治社会的要义。

王兢

责编 辛省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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