喜欢看案件的朋友应该对“死缓”四字并不陌生,“死缓”全称是“死刑缓期2年执行”,不过很多人并不明白死缓到底是个啥意思?是过2年后再行刑吗?恐怕你的理解是错的。
1951年新中国成立之初,还是出现了不少损害国家利益的反革命分子,其中部分没有血债、民愤不大、未达到最严重程度但又罪该处死的人,不是必须立即执行,于是实施了死缓,是我国独创的一项法律制度。
死缓制度是执行死刑的一种制度,从明清时期的死刑监候制度演变而来,明代时将秋后处决的犯人称为“监候待决犯”,虽然判处了死刑,但暂时监禁监候,不会立即执行死刑,待至朝审、秋审时,按具体情况分别处理。
现代在执行死刑缓期期间,从核准死刑缓期执行宣告之日起计算,并且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后可以减刑为无期徒刑,也就是说2年后,该名犯罪分子不一定会被执行死刑。
无期徒刑是剥夺犯罪分子终身自由的刑罚方法,不过如果表现良好,有重大立功者,服刑2年后可以减刑,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
我国有期徒刑是不能超过25年,如果是罪犯不是减为有期徒刑,而是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法分则的法定刑中,凡是规定几年以上有期徒刑,但没有指明上限的,这个上限是15年;凡是规定几年以下,而没有指出下限的,这个下限是6个月。
此外,因为贪污贿赂犯罪被判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犯人,法院会根据其犯罪情节等情况,同时决定在其死缓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被判死刑缓期二年后还有一种情况,即限制减刑,犯人死缓二年期满后减为无期徒刑,实际执行刑期不可少于25年,依法减为25年有期徒刑的,实际执行刑期不少于20年。
法治是国之根本,法律是国民最低的底线,我们都希望“恶有恶报”,犯了罪的人自然要受到惩罚,而法律无情又有请,任何东西都不是死的,一些犯人虽罪该处死,但犯罪情节还没有达到最严重,那么也会依法根据其情节、在监狱的表现来判定是否应该剥夺犯人的性命。
生命对人来说无疑是最重要的,而死刑缓期二年也是对生命的敬重,愿珍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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