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确权,坚决不能搞错,为此多部门(国土资源部、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部、农业部)多次联合发布文件,明确土地确权一定要公正公平。

实践中张律师接到很多关于土地确权问题的咨询,有些是村干部觉得老百姓不懂法,就在土地确权上耍心眼,随意收回农民朋友的土地,然后确权给“关系户”。

还说土地是村里的,他们想把土地确权给谁就给谁。大家千万别被忽悠了,土地不是村委会的,而是属于咱们老百姓的。

老百姓的土地谁敢动谁就是违法的。

土地确权,坚决不能搞错!这3项规定谁也不能违反!


土地确权这三项规定,谁也不能违反,村委会如果敢忽悠老百姓,就用这个堵他的嘴。

根据法律的规定,土地确权的范围包括宅基地使用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集体所有的建设用地、农用地和未利用地等。

第一 土地属于谁不是村委会说了算,而是必须得有明确的法律文件。

这块地到底属于谁的,应该确权给谁,不是由村委会口头说了算,也不是由某个人说了算,而是必须得有明确的法律文件。

比如我们常见的,人民政府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处理决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调解书;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当事人之间依法达成的协议;履行指界程序形成的地籍调查表、土地权属界线协议书等地籍调查成果;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文件等。

这些作为确权依据,必须明明白白的写在确权程序里面。如果村委会再说这块地属于谁,让他拿出实际的证据,否则就是忽悠老百姓。

土地确权,坚决不能搞错!这3项规定谁也不能违反!


第二 确权必须做到坚持基本原则,但是要遵循例外情况。

确权必须遵循“主体平等”和“村民自治”的原则,将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认到每个具有所有权的农民集体。只要是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按照法律的规定就应当有权。该坚持的坚持,该变通的变通。

比如对于农村宅基地,宅基地使用权应该按照当地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面积标准,依法确认给本农民集体成员。所以对于非农村集体的村民来说,一般是不可以确权的。

但是法律又规定,对于非本农民集体的农民,因地质灾害防治、新农村建设、移民安置等集中迁建,在符合当地规划的前提下,经本农民集体大多数成员同意并经有权机关批准异地建房的,可按规定确权登记发证。

这就是原则中有例外。

再比如,对于超面积的宅基地进行确权,应当按照时间划分,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前,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在《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后至今未扩大用地面积的,可以按现有实际使用面积进行确权登记;

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起至1987年《土地管理法》实施时止,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过当地规定的面积标准的,超过部分按当时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处理后,可以按实际使用面积进行确权登记;

1987年《土地管理法》实施后,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过当地规定的面积标准的,按照实际批准面积进行确权登记。其面积超过各地规定标准的,可在土地登记簿和土地权利证书记事栏内注明超过标准的面积,待以后分户建房或现有房屋拆迁、改建、翻建、政府依法实施规划重新建设时,按有关规定作出处理,并按照各地规定的面积标准重新进行确权登记。

土地确权,坚决不能搞错!这3项规定谁也不能违反!


法律是有温度的,尤其是很多情况不在法律的规定范围内,但是也合法的情况,这种情况该坚持的就坚持,比如非农村集体的农民除了特殊情况,一律不能作确权,再比如超面积的房子,也不是只要超了面积就是违建,无法确权。

第三 严格规范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行为。

农村土地确权事关农民朋友的大事,所以确权过程必须严格规范,谁敢以权谋私,或者是欺负老百姓,对于不依法依规进行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或登记不规范造成严重后果的,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严重的可能会坐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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