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名强奸未成年人罪犯被处极刑,司法再次亮剑 | 新京报快评

保护未成年人,需要关口前移、再前移,筑牢一道更加坚固的法治堤坝。
3名强奸未成年人罪犯被处极刑,司法再次亮剑 | 新京报快评▲法律不会坐视性侵魔爪伸向未成年人。图/IC photo

| 柳宇霆

据央视新闻消息,5月16日,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强奸未成年人的罪犯赵某、王某某、陈某某被依法执行死刑。


翻看报道,上述3名罪犯实属罪大恶极、罄竹难书。比如,罪犯赵某利用“教员”身份,多次强奸8名未成年女性,其中包括3名幼女;罪犯王某某冒充导演招募小演员,强奸9名未成年女性,其中包括7名幼女、1名精神发育迟滞的未成年女性;罪犯陈某某潜入初中生QQ群,选择女学生实施强奸,单独强奸3名幼女7次,且有轮奸行为等。


在这些看似简单的数字背后,是一个个年幼不经事的受害者,因为这些罪犯的无耻恶行,她们柔弱的身心受到严重摧残。多少年后,曾经遭受的侵害,恐怕都将是她们心间难以愈合的创伤。在这些孩子的背后,也是一个个无辜被牵连的家庭,孩子遭罪,而家庭也必然为之寝食难安,为人父母者,对这样的罪行都将难以容忍。


法律不会坐视性侵魔爪伸向未成年人,对犯下强奸恶行的罪犯,自有最严厉的条款等待他们。根据刑法,“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有“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等情形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在我国刑法中,如此严厉的条款并不多,为的是以重刑严惩,亮出最醒目的红灯,让性侵未成年人的恶魔望而止步。


再看本案情况,3名罪犯被处以极刑,实属罪有应得。他们无所不用其极,不仅侵犯未成年人,更为恶劣的是,将魔爪伸向了幼女,无论从犯罪行为的数量看,还是从造成严重后果等“恶劣情节”看,都符合刑法以及最高法、最高检《关于办理强奸、猥亵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明确的从重或加重条件,施以“顶格”刑罚于法有据,并无不妥之处。


对3名强奸未成年人的罪犯处以极刑,让犯下最严重罪行的罪犯承担最严重的后果,这是对被害人及其家庭的最大慰藉。对他们处以极刑,也是对潜在犯罪人群的最强有力震慑,释放了凡是触碰红线者一律严惩不贷的最强烈信号,有利于保护更多未成年人不再受犯罪魔爪的荼毒。


同时也应看到,再严厉的惩罚,也是“马后炮”。当前,性侵未成年人的犯罪手段在“升级换代”,据此次公布的案情,有的是在封闭教育环境下实施的犯罪,具有一定的隐蔽性;有的是冒充导演,招募小演员,各种骗人行当一应俱全,给犯罪行为增加了极难觉察的伪装;有的则冒充同龄人,混入初中生自建QQ群、微信群,借交友之名寻机实施性侵。


这些犯罪手段,固然体现了恶魔们阴险狡诈的一面,也暴露出在涉未成年人保护方面,还存在不少短板弱项,特别是学校、家庭教育尚有缺失,社会保护措施还存在缺位的情况。试想,如果职能部门专门监管及时跟上、果断处置;倘若网络平台及时报警,恐怕悲剧很难重演。


保护未成年人,需要关口前移、再前移,筑牢一道更加坚固的法治堤坝。对危害未成年人的违法犯罪行为,固然要严厉打击、绝不姑息,与此同时还要强化教育和保护,有的放矢做好防范准备。3名罪大恶极的强奸罪犯被处以极刑,亮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司法利剑,而未成年人保护未有穷期,仍需及时查漏补缺。


撰稿 / 柳宇霆(法律学者)

编辑 / 迟道华

校对 / 张彦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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