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

最高院行政裁定书内容显示:承办人员姓名和联系方式属于内部信息范畴,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范围

举报要求广西公安厅履行职责,该项内容系要求上级行政机关履行层级监督职责,公安部认定在此过程中形成的信息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范围并无不当。

申请公开承办人员姓名和联系方式,上述信息属于内部信息范畴,公安部认定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范围,亦无不当。

最高院行政裁定书内容显示:承办人员姓名和联系方式属于内部信息范畴,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范围

裁判文书

最高院行政裁定书内容显示:承办人员姓名和联系方式属于内部信息范畴,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0)最高法行申468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康欣

再审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4号。

法定代表人赵克志,该部部长。

康欣因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以下简称公安部)行政复议一案,不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9)京行终1016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康欣申请再审称,被诉复议决定和一、二审判决认为对涉案投诉举报事项调查处理属于层级监督行为,由此制作或者获取的信息是内部管理信息,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范围,该认定与事实不符。请求撤销一、二审判决,确认被申请人限期依法重新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再审审查的焦点是被申请人公安部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是否正确。本案中,康欣要求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安厅(以下简称广西公安厅)依法查处桂林市公安局负责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的问题,并申请公开举报查处过程和结果以及相关办案人员信息,广西公安厅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以下简称告知书),康欣对告知书不服,向被申请人公安部提交行政复议申请。关于其举报要求广西公安厅履行职责,该项内容系要求上级行政机关履行层级监督职责,公安部认定在此过程中形成的信息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范围并无不当;关于康欣申请公开承办人员姓名和联系方式,上述信息属于内部信息范畴,公安部认定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范围亦无不当。一审判决驳回诉讼请求,二审予以维持不违反法律规定。

综上,康欣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康欣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李智明

审判员  熊俊勇

审判员  杨科雄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日

法官助理 徐 超

书记员 申泽斌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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