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年来按月支付抚养费,一心呵护着“自家娃”,一份鉴定报告却突然颠覆认知——孩子和自己没有半点血缘关系。这场反转剧情,不是电视剧的狗血桥段,而是真实发生的抚养费纠纷。当婚姻里的“谎言”被戳破,已付的抚养费能否追回?

陈某(男)与林某(女)于2015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小林。2016年7月,二人在民政局协议离婚,约定小林由母亲林某抚养,陈某每月支付1000元抚养费。2016年离婚后至2019年期间,陈某共计支付抚养费32000元。

2019年,陈某越发觉得小林与自己相貌差异较大,提出进行亲子鉴定,却因林某不同意而未能如愿。此后陈某便停止支付抚养费。2024 年10月,因陈某向林某索要抚养费,陈某再次要求进行亲子鉴定,经委托鉴定后,某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显示,排除陈某是小林的生物学父亲。

2025年2月,陈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林某返还已支付的32000元抚养费,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

关于陈某要求返还抚养费的问题。陈某认为,自己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抚养非亲生子女,有权要求林某返还已支付的32000元抚养费。林某则辩称,陈某自2019年起就未支付抚养费,当时就已知晓小林并非其亲生子女,如今已过去3年,其提出返还抚养费的请求已超过诉讼时效,不应得到支持。

法院认为,陈某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抚养非婚生子女,属于无抚养义务却实际履行了抚养责任的情形,根据法律规定,陈某有权要求林某返还已支付的抚养费。对于诉讼时效问题,法院指出,诉讼时效应从原告知道或应当知道孩子并非亲生之日起计算,而非从陈某停止支付抚养费之日起算,即从 2024年10月25日司法鉴定书作出之日起算。本案适用3年普通诉讼时效,陈某于2025年2月起诉,其主张未超过诉讼时效,故应予支持。

关于精神损害赔偿问题。陈某要求林某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林某辩称,小林是自己与陈某婚前怀上的,彼时双方并无夫妻间相互忠诚的义务,故不应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

法院认为,林某的行为违背了夫妻之间的忠实义务,导致陈某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抚养非亲生子女,侵犯了陈某的人格权利,给其造成了精神损害,林某应进行精神损害赔偿。综合案件具体情况,酌情认定林某向陈某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

综上,法院判决林某向陈某返还抚养费32000元,并向陈某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

法官说法

婚姻的根基在于真诚相待,夫妻间的忠实义务既是道德共识,更是法律明确规定的责任。在婚姻关系中,隐瞒子女血缘真相的行为,不仅会彻底摧毁夫妻信任、撕裂家庭关系,还可能触发法律追责,侵权方需承担返还抚养费、赔偿精神损失等民事责任。

若对子女血缘关系存合理疑虑,应通过合法司法鉴定厘清事实,避免凭主观臆断采取停付抚养费等极端行为。需特别注意,权利主张受诉讼时效约束,时效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权益受损之日”起算,当事人应在法定期限内通过诉讼等合法途径维权,防止因时效超期丧失胜诉权利。

同时,法律明确非亲生父母在不知情时支付的抚养费可依法追回。这一规定既守护了无过错方的合法权益,也警示婚姻双方:唯有坚守诚信底线,才能维系婚姻家庭的稳固与和谐。

(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潘从武 通讯员 孙庆钰)

男子离婚每月支付1000元抚养费,3年后发现儿子与自己相貌差异较大,亲子鉴定显示儿子非亲生子,法院判了!

(来源:红星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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