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亲为帮儿子购房,私下借款115万元,因未能还款被债权人起诉至法院,要求其配偶、儿子及儿媳共同担责。新京报记者获悉,近日,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东城法院)审结该案,认定借款属母亲冯女士个人债务,配偶及子女不承担还款责任。该判决已生效。

母亲借钱为子买房,配偶、子女称不知情拒绝还款

记者了解到,2019年至2022年6月,冯女士为改善儿子小田一家的居住条件,以个人名义多次向张先生借款共计115万元,款项用于支付儿子小田的购房首付款及偿还贷款。借款过程中,冯女士单独签署借条并操作转账,其配偶田先生对借款不知情,儿子小田及儿媳小孙亦未参与借款事宜。

因冯女士未按期还款,多次索要无果后,张先生将冯女士、田先生、小田及小孙诉至法院。张先生主张,借款为夫妻共同债务,且小田一家实际使用借款购房,要求四人共同还款。

庭审中,冯女士认可前述借款,并表明系其个人借款。田先生辩称夫妻财务独立,未将借款用于共同生活,不愿偿还该借款;小田夫妇则表示,借款是母亲冯女士个人所借,并不清楚款项来源,二人不应偿还张先生借款。

借款未用于共同生活,配偶子女无需担责

东城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张先生提交了被告冯女士向其出具的借条以及转账记录,冯女士亦认可其向张先生借款一事,故二人之间成立民间借贷法律关系。被告冯女士未依约还款,原告张先生要求冯女士偿还本金及相关利息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对于张先生主张借款为夫妻共同债务,冯女士丈夫田先生应当承担还款义务。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之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冯女士以个人名义与张先生签订借条,田先生未在借条上以借款人名义签字,也未对借款进行事后追认,且案涉借款明显超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开支。此外,田先生还主张其与冯女士财务都是分离的。综上,法院认定该借款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田先生不承担还款责任。

关于小田与其妻小孙是否应当承担还款责任,东城法院认为,张先生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其与小田及小孙达成借款合意,小田及小孙亦未认可该借款或同意偿还该借款,因此小田及小孙无需偿还该借款。

最终,东城法院判决冯女士个人对张先生承担还款责任。该案已生效。

法官提示,在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经常出现借款人与实际用款人不一致的情况,实际用款人是否应当承担责任,应当以其是否有向出借人借款或还款的意思为依据,如果实际用款人与出借人之间并没有借款的意思表示,或事后亦未追认同意还款,出借人要求实际用款人还款缺乏依据。如果实际用款人虽未直接与出借人达成借款的意思表示,但事后承诺还款,则实际用款人构成债务加入,出借人可以主张实际借款人承担还款责任。

新京报记者 吴梦真 编辑 杨海 校对 李立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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