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经纬5月22日电 近日,广东证监局网站发布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已经从创业板退市的中潜股份及5名相关责任人合计处罚720万元。
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经查明,中潜股份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2020年上半年,中潜股份原实际控制人、时任董事长张某安排他人通过虚构中潜股份与东台市银鲨船舶设备有限公司等5家公司的销售业务,分别虚增营业收入和营业成本,虚增或虚减利润,导致2020年半年度报告、2020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通过上述方式,中潜股份虚增营业收入26808357.58元,占公司披露2020年上半年营业收入的25.48%,占2020年全年营业收入的16.07%;虚增营业成本26704423.04元,占公司披露2020年上半年营业成本的17.18%,占2020年全年营业成本的9.76%;虚增利润103934.54元,占公司披露2020年上半年利润总额的3.04%,占2020年全年利润总额绝对值的0.06%。
广东证监局认为,中潜股份上述行为违反《证券法》相关规定。
中潜股份涉案期间有关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其中:
张某自2019年8月29日至2020年7月3日为中潜股份实际控制人、自2013年11月22日至2021年4月12日担任中潜股份董事长,负责中潜股份日常经营管理,组织安排相关人员虚构销售业务,并协调东莞欧拓等多家公司配合,导致中潜股份定期报告存在虚假记载,是对中潜股份2020年半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陈某国自2021年4月12日至8月19日担任中潜股份董事长,是公司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未勤勉尽责,且在知悉年审会计师事务所拟对相关业务收入出具保留意见的情况下,未能积极采取措施核实业务真实性,是对中潜股份2020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周某作为中潜股份时任董事、总经理、审计委员会委员、战略委员会委员,部分案涉期间负责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未勤勉尽责,且在知悉年审会计师事务所拟对相关业务收入出具保留意见的情况下,未能采取有效措施核实业务真实性,是中潜股份2020年半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对中潜股份2020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许某宁自2021年2月22日至6月30日担任中潜股份财务负责人,实际履行财务总监职责,未勤勉尽责,且在知悉年审会计师事务所拟对相关业务收入出具保留意见的情况下,未能采取有效措施核实业务真实性,是对中潜股份2020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冯某燕作为中潜股份时任监事会主席,并负责审计部工作,在对上市公司定期报告审核中应当关注相关财务报表信息披露准确以及财务凭证齐全,未勤勉尽责,且在知悉年审会计师事务所拟对相关业务收入出具保留意见的情况下,未能采取有效措施核实业务真实性,是中潜股份2020年半年度报告、2020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并充分考虑各责任人员职责身份、任职期限、勤勉尽责程度等与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关联程度,广东证监局决定:
一、对中潜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300万元罚款。
二、对张某给予警告,并处以200万元罚款。
三、对陈某国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
四、对周某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
五、对许某宁给予警告,并处以50万元罚款。
六、对冯某燕给予警告,并处以50万元罚款。
中新经纬注意到,因触及相关股票终止上市情形,2023年6月9日,中潜股份已经收到了深交所的终止上市决定公告,最后交易日为2023年7月11日。(中新经纬A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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