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日,被杨坤起诉的网红“”发布声明,再次向杨坤道歉,“我们哥俩不是网络施暴者,我们只是您的模仿者而已,从来没有诋毁过您,内心是非常尊重您的”。

网红“四川芬达”再发长文向杨坤道歉

“四川芬达”称,以往视频有冒犯到杨坤老师希望他能原谅,初心真的不是给他找麻烦,尺度没掌握好,实在抱歉,会挨个实名举报处理,“我们也不想像小丑一样在直播间蹦蹦跳跳装疯卖傻,赚取微薄打赏,说白了就是为养家糊口”。

“四川芬达”称收益只是为了养家糊口

“四川芬达”求和解称,可以把涉及杨老师后的直播收益全部赔偿给对方,“不是我们不敢承担结果,是真的不想让您因为我们这样的小人物去生大气,犯不上浪费时间,也奢求杨老师也给我们小哥俩留一口饭吃”。

“四川芬达”发布的模仿视频

据悉,网红“四川芬达”的争议来源于他们对歌手杨坤的模仿视频,他们模仿杨坤的造型穿搭摆拍视频段子,在直播时还在背景板上P了类似综艺《中国》LOGO的图形,复刻了杨坤的 “32场演唱会” 梗和《好声音》导师造型等,表情动作夸张获得了一定的关注。

此前,歌手杨坤曾在直播中怒斥模仿者,直呼“太恶心”。

3月10日,“四川芬达”发视频称遭到杨坤起诉,对方要求赔偿精神损失及公开道歉。

4月11日,“四川芬达”发视频向大众以及杨坤道歉。

4月24日,杨坤在社媒发布长文回应“四川芬达”网络侵权纠纷事件,直言不会撤诉。

潇湘晨报综合

此前报道

近日,网红“四川芬达”在直播中模仿歌手杨坤引发热议。4月24日,杨坤在社媒发布长文回应“四川芬达”网络侵权纠纷事件。

杨坤发长文回应“四川芬达”模仿视频

杨坤表示,其作为歌手拥有独特声线多年来一直被人模仿。作为一名公众人物,如果能给大家带来快乐,愿意接受这些“冒犯”。但是,“四川芬达”账号的内容,就是打着“模仿”的旗号发布侮辱丑化的视频,部分视频甚至充斥着低俗擦边内容,完全脱离了“模仿”的范畴。

文中透露,杨坤方最开始想通过平台投诉让其停止侵权。“可收到侵权提醒后,他们非但没收敛,反而变本加厉发布更多恶意内容并且靠此直播敛财。”对方嘴上说着和解,转头就开始把自己包装成“弱者”,紧接着把他推上舆论风口,甚至反过来道德绑架。杨坤质疑“四川芬达”不是真心道歉和悔过,只是为了“炒作赚流量”,靠争议涨粉百万,靠直播继续获利。

杨坤称“四川芬达”早已透支了最后的信任。“如果今天我撤诉,明天他们是否会用‘道歉后被追责’的剧本继续编排我?这种反复无常的操作,早已透支了我最后的信任。所以这次,即便我看到网络上有很多声音让我应该‘和解’,否则就是‘小肚鸡肠’,或者觉得‘赢了又能怎样’‘不如接住这波流量’等声音。我依然认为,这个事情已经不是一个单纯的娱乐事件了,我想守住的也不只是个人名誉,更是作为公众人物应有的底线。”

文中称,杨坤拿起法律武器起诉“四川芬达”不是针对“艺术模仿者”,而是针对举着娱乐大旗的“网络施暴者”。“我鼓励充满创意的二次创作和不带侮辱性质的调侃模仿,但坚决反对以伤害他人为筹码的‘流量生意’。选择法律维权不是要扼杀创作自由,而是要为行业划出不可逾越的红线:文艺创作不能成为网络霸凌的遮羞布,网络流量不应建立在对他人尊严的践踏上。”

杨坤表示,“我将全力支持中央网信办“清朗行动”,也呼吁广大网友共同守护健康的网络空间,拒绝恶意营销以及违规引流等行为。”最后,杨坤说:“我坚持的并非官司本身,而是一个被侮辱者捍卫自己的底线。”

图为“四川芬达”发布的视频截图

采访中,北京市高朋(南京)律师事务所魏增律师告诉记者,此新闻事件当事人四川芬达可能同时涉嫌侵犯杨坤肖像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

有辨识度的声音是肖像的一部分,刻意模仿或恶意模仿,尤其是在可能贬损他人形象表演的情况下,可能构成对他人肖像权的侵犯。

模仿他人形象,借助他人的市场影响力而获得商业机会,尤其是丑化他人形象获得商业机会,行为具有不正当性,可能构成不正当竞争。

魏增也建议,对于杨坤的处理方式,更好的处理方式是通过律师发函、发公告等形式向外界传达声音。

民事诉讼法上有一种程序叫做诉前或诉中禁令,就是原告对于正在或者持续发生的侵权,在法院正式受理案件之前或者法院受理案件之后作出生效判决之前,可以请求法院作出禁止性裁定。法院禁止性裁定一旦做出,就具有强制效力。

如果杨坤在本次事件中,能够成功获得法院的禁令,相信他在整个事件中将占有更加主动的地位。如果只是在微博上和对方嘴炮,只会提升对方的流量和咖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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