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听、读、写”功能齐全的英语学习机逐渐成为热销产品,但学习机包含的阅读教材是否侵权却很少得到关注。近日,某热销英语学习机陷入侵权风波,其包含的部分英文作品涉嫌侵犯牛津大学出版社著作权。这种不生产英文作品,只当作品搬运工的侵权行为已构成犯罪,“偷”走文章会付出怎样代价?

日前,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以侵犯著作权罪对徐某依法提起公诉。4月25日,该案在普陀法院开庭审理,部分人大代表、人民监督员和社会公众旁听庭审。

图片来源:普陀检察院

教师转行老板百余部作品侵权牛津大学出版社

徐某曾任培训机构英语教师,在职期间,她敏锐发现家长对英语学习机的需求日益提高,结合自身英语专业背景,徐某决定辞职创业。2018年6月,徐某成立某科技公司研发含有“阅读”等板块的英语学习应用程序,并对外销售含有该程序的平板电脑。

消费者通过购买三年的英语学习服务,获得带有该程序的平板电脑一台,电脑主要包含“看、听、AI、阅读”等四部分功能。为了使学习机更具市场竞争力,徐某明知没有获取牛津大学出版社等著作权人的许可,仍通过网络下载等方式获得作品,并将上述作品上传至公司云服务器内,供用户通过信息网络在“阅读”板块内阅读学习。

“市面上同类英语学习机几乎都包含这些英文书籍,我想要增加市场竞争力,于是便通过网络下载放在我们研发的英语程序中,但这些作品的版权费太高,我抱着侥幸心理,没有购买版权。如果下架侵权作品又怕被投诉和退款,所以侵权作品一直存放于学习机中。”徐某到案后供述。

经异同性鉴定,学习机内有百余部作品与牛津大学出版社被侵权作品基本相同,涉案侵权作品的实际被点击数达6万余次。检察官认为,徐某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应当以侵犯著作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是否构成“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犯罪行为?

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是侵犯著作权的一种。案件事实虽然清楚,但在办理案件过程中,认定徐某的传播行为构成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行为,检察官还进行了严谨的论证分析。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信息网络传播系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使公众可以在其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属于交互式传播。交互式传播与非交互式传播的区别在于,交互式传播在时间、地点上具有用户选择性,而非交互式传播,受众对被传播的内容和接收传播的时间没有任何选择权。本案用户是否在内容上具有选择权?是否属于交互式传播?

面对这一难点,承办检察官通过反复研究,熟悉该英语学习机的运行机制,该英语学习应用程序在推送书籍时采用了一定的随机形式,在用户打开“阅读”板块时,后台会随机向用户推送一本书籍。若用户不想阅读该书籍,可点击“跳过”,阅读下一本,也可点击“收藏”,在“我的收藏”板块中找到该书籍进行回看。也就是说,用户实际上可以自行决定获取侵权作品的时间、地点,具有选择权。“这显然是一种双向选择的过程,和单方决定的‘非交互式传播具有明显区别’”检察官如是说。

2024年3月1日,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以侵犯著作权罪对徐某依法提起公诉。4月25日,该案在普陀法院开庭审理,庭上,面对检察官的有力论证,徐某认罪伏法。该案将择期宣判。

检察官提醒:互联网不应成为法外之地,运营者均应知法守法。对于各类移动互联网学习产品的供应者而言,必须提高对于所载学习内容合法性的注意,务必购买正版书籍版权。

通讯员 王晓丹 新民晚报记者 解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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