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驻马店,男子约 16 岁女孩去酒店开房,欲发生关系时,女方喊疼,并推搡男子,男子停下动作后离开。 谁能想到,十多天后警察找上门,姑娘报警说被强奸,一审直接判了4年! 男的不服上诉,说自己压根没脱裤子,更没真发生啥,酒店监控也显示他就待了不到20分钟,走的时候好好的,姑娘后来也是自己离开的。 二审时律师还拿出证据,说他走后10分钟姑娘还给她打过电话——真被欺负了,谁会主动联系对方啊? 最后二审改判2年6个月,说是“未遂”。我总觉得,保护未成年人是底线,但也不能让“可能”变成重罚的理由。 这男的约未成年去酒店肯定错了,可没造成实质伤害就判这么久,是不是有点偏离“罚当其罪”的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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