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以后,以前补贴在退休金中的增发部分,改为由财政负担单独一次性发放,这主要是为了避免增发的那部分退休金占用养老保险基金。
即养老金由养老保险基金支付,原来相关文件、政策增发的退休金,仍由原来的支付渠道支付。
这些处理方法,都是有相关文件政策支持的,都是有依据的。
但这个一次性发放的补贴也让很多人产生了误解。
本文详细给大家解读退休一次性补贴的发放依据,解释各种误解的正确内容。欢迎您阅读后批评指正。
一、山东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一次性退休补贴发放条件,您可以在以下网址中查看:
https://rsc.tsu.edu.cn/_t1169/2024/0430/c106a100283/page.htm
网页见下图:
详细内容如下:
一次性退休补贴发放条件及标准
1、获得省级以上劳动模范荣誉称号和记一等功的退休费比例提高5-10%(鲁政发[1981]89号、鲁政发[1998]62号)。
2、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奖、发明奖的高级专家提高5-10%(鲁政发[1984]53号)。
3、教龄满30年(女性满25年)的中小学教师按原工资100%计发(鲁人退[1996]3号、[1998]3号)。
4、独生子女工作人员提高5%(鲁政发[1998]112号)。
5、在海岛工作满10年以上的,提高5-15%(鲁发[1984]42号)。
二、教龄满30年(女性满25年)的中小学教师按原工资100%计发(鲁人退[1996]3号、[1998]3号)。
我没有去档案馆查阅鲁人退[1996]3号、[1998]3号等相关文件,下面是教师法、山东省落实教师法实施办法中的相关规定:
1、教师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教师退休或者退职后,享受国家规定的退休或者退职待遇。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适当提高长期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中小学退休教师的退休金比例。
2、各省市实施教师法办法中的规定:
如山东省实施教师法办法第十四条:连续从事教育教学工作满30年的,其退休金按原工资的100%发给。
如江苏省实施教师法办法第三十二条:教龄满三十年的教师或教龄满二十五年实行五十五周岁退休的女教师,其退休金可以补足到本人退休前原工资的百分之百。
再如重庆市实施教师法办法第十七条:教龄男满三十年,女满二十五年的中小学教师享受百分之百的退休金待遇;
河北省的第三十一条:特级教师和男任教满三十年、女任教满二十五年的中小学教师,达到退休年龄退休后,其退休费按原工资的百分之百计发;
河南省的第二十五条:在农村乡(镇)及其以下中小学校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累计男满三十年、女满二十五年教龄的教师,退休后享受其退休时工资百分之百的退休金待遇;
内蒙古的第二十三条:累计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男满30年、女满25年的中小学教师,或者累计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男满27年、女满22年的自治民族中小学教师,符合国家和自治区规定退休条件,退休后工资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具有高级职务的,享受原工资百分之百的退休金待遇;
(二)具有中级职务的,在退休工资基础上增加原工资10%的退休金;
(三)不具有高、中级职务的教师,在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少数民族聚居区和边远贫困地区的苏木、乡镇以下学校从事教育教学工作10年以上的,在退休工资基础上增加原工资10%的退休金。;
总之大部分省市都有类似的规定,朋友们可查查看。
三、对于一次性退休补贴的各种误解的正确解读
过渡期后,对于一次性退休补贴,主要有以下几种误解:
1、过渡期后,退休人员领取了新老办法对比超出部分的100%了,已经是100%了,还能有这个一次性补贴吗?
2、教师基本工资提高10%,这个一次性补贴就是补贴10%。
3、过渡期后,退休人员领取了新办法的全额养老金,就是100%,为什么还要补发这个一次性补贴?
下面笔者逐一说明:
1、过渡期后,退休人员领取了新老办法对比超出部分的100%了,已经是100%了,还能有这个一次性补贴吗?
这里,有这种想法的人,混淆了退休金按原工资的100%发放的100%,与新老办法对比超出部分100%的不同概念。
比如说:退休人员退休前原工资的100%,指的是其基本工资+各种津补贴的100%。如一位副高五级,薪级38级退休人员退休前的全额工资标准(不扣缴五险一金前的数据)
=基本工资+绩效奖+住房补贴+其他补贴
=7101+4285+2062.2+820
=14268.2元
而这位工作人员退休后,核准的养老金包括职业年金在内,全额养老金(100%)是10744.84元,只有原工资的10744.84÷14268.2≈75.3%
新老办法对比超出部分是10744.84-7394.83=3350.01元,这个超出部分的100%只有3350.01元。
只有退休前全额工资的3350.01÷14268.2≈23.4789%
所以,不同基数的100%,意义是完全不相同的。
2、教师基本工资提高10%,这个一次性补贴就是补贴10%。
很多教师的一次性退休补贴是补差额的10%,结果就有很多人误认为这个10%就是补的教师提高基本工资的10%。这是完全错误的!
请读者朋友看第1个插图中的“原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费计发比例标准”:工龄35年以上的,计发原工资标准的90%,与全额工资100%的差额是10%;工龄30至35年之间的,计发原工资标准的85%,与全额工资100%的差额是15%;工龄20至30年之间的,计发原工资标准的80%,与全额工资100%的差额是20%;
所以:现在退休的工作人员,工龄大都在35年以上,即一次性补差10%;但也有女教师,退休时工龄在25年到30年之间,这样,她的教龄满25年以上,可以享受全额100%退休金待遇,但她原来的计发比例因不满30年只有80%,一次性退休补贴就有可能补差额的20%。
读者朋友们请看:这个10%到20%的差额,才是一次性补贴正确的比例标准,不是那个基本工资提高10%吧!且基本工资提高10%如果用在这儿,那护士也是基本工资提高10%,但护士就没有这个教龄满30年或25年的一次性退休补贴,她们不是教师呀。
3、过渡期后,退休人员领取了新办法的全额养老金,为什么还要补发这个一次性补贴?
过渡期后,退休人员是领取了新办法的全额养老金,但这个全额养老金,只是新办法养老金的全额养老金,并不等于在职工资待遇的全额收入!
就总体而言,过渡期后机关事业退休人员的退休养老金,只大致相当于在职时收入的70%上下。见上面的例子。
所以就总体而言,过渡期后,虽然退休人员领取了新办法养老金的全额,但远没有达到在职工资的全额。
所以国家仍然执行原政策的相关规定,是很有道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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