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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评幼师被刺案:精神疾病非免责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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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廊坊,24岁女幼师晚上下班回家路上,莫名其妙被一陌生男子连刺13刀,不幸身亡。事后,凶手被鉴定患有精神疾病。家属不认同,认为凶手条理清晰不像是精神病,正在申请对凶手进行第二次精神鉴定。(来源:极目新闻等)据悉,周女士介绍,她的小女儿今年24岁,大学毕业后就在一家幼儿园当老师。今年2月26日晚上8点许,小女儿下班后约同事一起去学游泳,步行回宿舍的路上给她打电话。结果她与小女儿聊着聊着,就听到电话里的女儿一边说“我给你!”一边大喊救命。还没等其反应过来,她就听到女儿的一声声惨叫。因为不在廊坊,意识到女儿出了事,她连忙联系同在廊坊的大女儿赶紧过去看看,而等她赶到廊坊时,发现她的小女儿已经躺在太平间了。事后,她了解到,凶手已经被抓获,是一名34岁的男子,作案时背着一把长刺刀,对作案对象进行了挑选,看到她的小女儿比较瘦弱才选择她的小女儿动手,连捅了她的小女儿13刀。凶手作案后还淡定地回家,洗了个澡,换了衣服,清洗了凶器。《刑法》第232条,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3-10年有期徒刑。不管凶手是何动机杀害周女士的小女儿,从凶手手持长刀、连捅周女士的小女儿13刀这一行为来看,凶手明显具有故意杀人的故意。客观上也导致周女士的小女儿死亡,根据主客观一致原则,凶手毋庸置疑已经构成故意杀人罪!然而,案件侦办过程中,凶手却被鉴定出有精神疾病!《刑法》第18条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也就是说,凶手却被鉴定出有精神疾病意味着凶手杀了人,却不用负刑事责任,或可以减轻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周女士得知这一消息,难以释怀,认为凶手作案时和作案后的表现条理清晰,根本不像个精神病人!于是决定申请对凶手进行第二次精神鉴定。该事一时间引起热议,网友纷纷表态,不少网友精神病人杀人,危害更大,更应当严惩!还有网友表示,既然是精神病人,家属就应当看管好,出现这样的事情,还要追究监护人的责任!那从法律上该如何看待此事呢?从现行法律上来讲,精神疾病是免罪牌,但不是免责牌!一方面来说,根据前述《刑法》第18条的规定,犯罪后,即便因精神疾病免罪,司法机关也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还可由政府强制医疗。另一方面来说,从民事角度而言,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而根据《民法典》第1188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也就是,即便凶手因为精神疾病免罪,但是并不免除民事赔偿责任。受害人家属依法可以向凶手及其监护人索赔。这事您怎么看?欢迎在评论区留言,与大家一起交流您的看法!------关注@安律说法案例中看人生百态,法律中寻破局之法!#女幼师下班途中遭男子连刺13刀身亡#头条热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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