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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生活补助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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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省退役军人厅、省委组织部、省财政厅联合发布《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明确从2024年8月1日起调整我省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
《通知》提出,提高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预备役人员和民兵民工、其他因公伤残人员)的残疾抚恤金、烈属(含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的定期抚恤金标准。其中,一级因战、因公、因病残疾军人抚恤金标准分别为每人每年131880元、124164元、116736元,烈属为每人每年41856元,因公牺牲军人遗属为每人每年34956元,病故军人遗属为每人每年31968元。
提高在乡复员军人的生活补助标准。中央财政在现行补助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年增加1321元,我省地方财政在已有补助标准基础上每人每年增加1200元。调整后在乡复员军人生活补助的标准为:抗战时期入伍的每人每年不低于35321元,其他时期入伍的每人每年不低于34821元。对带病回乡退役军人提高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年提高378元,提至每人每年不低于9828元。对在农村的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家庭生活困难的参战退役军人提高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年提高504元,提至每人每年10584元。对居住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18周岁之前没有享受过定期抚恤金待遇且年满60周岁的烈士子女提高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年提高492元,提至每人每年8772元。
我省还提升从1954年11月1日试行义务兵役制后至《退役士兵安置条例》施行前入伍、年龄在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未享受到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农村籍退役士兵提高老年生活补助标准和新中国成立前加入中国共产党的农村老党员和未享受离退休待遇的城镇老党员的生活补助标准。
(大众新闻·大众日报记者 董方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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