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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冲入火中救妻儿致残,保险公司以“自致伤害”拒赔,法院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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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23年的大年初一凌晨,一场突如其来的火灾打破了杨某家的宁静。杨某得知家中的木房起火,而他的母亲、妻子和儿子都被困在火海之中。在这危急时刻,杨某毫不犹豫地冲入火海,不顾一切地寻找并救出他的亲人。尽管他因此遭受了全身多处烧伤的严重伤害,但他的英勇行为使得他的家人得以生还。
杨某所在的公司曾为他购买了意外险和健康险,以应对生活中可能出现的意外风险。然而,保险公司却以杨某的行为属于所购保险免责条款中的“自致伤害”为由,拒绝赔付他的医疗费用和残疾保险金。这一决定让杨某倍感失望和愤怒,他决定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为自己争取应得的权益。
在法庭上,杨某和保险公司就杨某的行为是否属于“自致伤害”进行了激烈的辩论。保险公司坚持认为,杨某明知有危险却故意冲入火海,属于自致伤害的范围,因此不应承担赔付责任。然而,杨某则认为,他是在救助家人的过程中受伤,这是一种本能的反应和应尽的义务,不应被简单地归为自致伤害。
一审法院在审理此案时认为,保险公司未能对免责条款内容进行明确释义,也未提供证据证明杨某的行为属于自致伤害或自杀导致受伤的情形。此外,法院还指出,杨某的行为符合公序良俗原则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所倡导的诚信、友善价值准则,因此保险公司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最终,一审法院支持了杨某的全部诉讼请求,判决保险公司向他赔付58万余元的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及意外伤害住院津贴。
保险公司对一审判决不服,向恩施州中院提起上诉。然而,恩施州中院在审理后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准确,因此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这一判决结果不仅为杨某赢得了应有的赔偿,也为类似案件的处理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支持。
这起保险纠纷案引发了人们对法律和道德的思考。在面对家庭成员身处危险的情况时,人们往往会毫不犹豫地选择冲上前去进行救援,这是人性中最本能的反应和最基本的道德准则。然而,当这种英勇行为被简单地归为“自致伤害”而拒绝赔付时,不仅是对受害者权益的侵害,更是对社会公序良俗和道德准则的挑战。
本案中,法院的判决体现了对杨某英勇行为的肯定和尊重,同时也提醒了保险公司在制定免责条款时应更加明确、公正和合理。只有这样,才能确保保险制度在维护社会稳定和公平正义方面发挥应有的作用。
这起保险纠纷案的判决结果不仅为杨某赢得了赔偿,更体现了法律对人性本能的尊重和保障。它告诉我们,在面对困难和危险时,我们应该勇敢地去救助他人,而法律和道德将永远站在我们这一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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