暴力永远不能撼动正义!

法治绝不会向不法让步!

警察执法权威不容挑衅!

人民警察担负着

捍卫国家安全、维护社会秩序

保护公民人身和财产安全的重要使命

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

公民应当主动配合

可有些人却公然挑衅警察执法权威

最终受到法律的制裁

案例一

2024年5月2日,江某(女,1986年6月出生,霍邱县城关镇人)酒后在一店铺门口大声吵闹,情绪失控,以手抓出警人员的方式阻碍执法。5月3日,江某因阻碍执行职务被依法处以行政拘留七日的处罚。

案例二

2024年5月1日,韩某成(男,1968年10月出生,霍邱县冯瓴镇人)拒不配合酒精检测,采用脚踹、手扯的方式阻碍民警执法。5月1日,韩某成因阻碍执行职务被依法处以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

案例三

2024年4月4日,高某芳(女,1976年6月出生,霍邱县城西湖乡人)以拽拉、撕扯民警衣服等方式阻碍民警执行职务。4月29日,高某芳因阻碍执行职务被依法处以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

案例四

2024年4月3日,孔某(男,1982年2月出生,武安市武安镇人)以推搡、反抗的方式阻碍民警执行职务。4月25日,孔某因阻碍执行职务被依法处以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

案例五

2024年3月15日,周某喜(男,1964年12月出生,霍邱县宋店镇人)采取辱骂、威胁的方式阻碍民警执行职务。3月28日,周某喜因阻碍执行职务被依法处以行政拘留九日的处罚。

维护警察执法权威在行动

为切实保障一线民警的执法权益,维护法律的尊严,霍邱县公安局始终对暴力抗法、阻碍执行职务行为坚持“零容忍”态度,依法严厉打击处理。2024年以来,治安二大队、刑侦大队等多警种联合查处阻碍执行职务案件14起,行政处罚14人

普法课堂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五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

(二)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三)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警车等车辆通行的;

(四)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的。

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七条:【妨害公务罪、袭警罪】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来源:霍邱警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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