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网财经3月25日讯 日前,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发布的一则纪律处分决定书显示,广州华康汇海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康汇海”)被取消会员资格,并撤销其管理人登记。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2024〕44号纪律处分决定书显示,华康汇海存在以下违规事实:

一是华康汇海与集团公司混同经营。华康汇海与深圳新 华康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康集团)系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关联机构,二者混同经营。其一,2017年2月1 日至2023年2月13日期间,华康汇海无独立办公场所,与华康集团共用办公地点。其二,自2017年2月1日起,华康汇海的公章及法定代表人章均由华康集团统一管理。其三,华康汇海管理的私募基金产品“华康汇海浔龙湾私募证券投资母基金”(以下简称“浔龙湾母基金”)的投资决策均由华康集团资管板块项目评审投资决策委员会做出。其四,华康汇海为华康集团员工报销款项。以上行为违反了《私募基金监管办法》第四条关于管理人应当恪尽职守,履行谨慎勤勉义务的规定;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指引》第十五条关于授权控制应当贯穿于私募基金管理人资金募集、投资研究、投资运作、运营保障和信息披露等主要环节的规定,第十条关于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建立职责明确、相互制约的组织结构的规定;违反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须知》第二条第(三)项关于私募基金管理人办公场所应当具备独立性的要求。

二是向非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浔龙湾母基金”于2020 年6月16日完成备案,其募集户于2021年12月20日收到投资者余某兵转账10万元,备注为“余某兵认购华康汇海浔龙湾私募证券投资母基金产品”。经查,余某兵曾为深圳华康海宇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员工,其已于2022 年1月离职。余某兵非华康汇海员工,不符合合格投资者要求。以上行为违反了《基金法》第八十七条、第九十一条,《私募基金监管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关于私募基金应当向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的相关规定。

三是误导性宣传。华康汇海的公司路演材料和“浔龙湾母基金”“华康汇海汇贤湾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募集宣传材料存在误导性陈述。前述材料列示华康汇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已于2016年8月1 日被协会注销私募基金管理人, 以下简称“华康汇通”),称“华康资管是华康集团三大业务板块之一,具体包括华康汇通、华康汇海和华康粤海”,相关材料未说明华康汇通已被注销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不能再开展相关业务。以上行为违反了《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第六条第六项以及《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第十六条关于私募基金宣传推介材料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误导性陈述的相关规定。

纪律处分决定书显示,根据《基金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三项,《私募基金监管办法》第二十九条,《协会章程》第六条第三项,《会员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实施办法》第二条、第八条的规定,协会决定作出以下纪律处分:取消华康汇海会员资格,撤销其管理人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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