友情提示
本站部分转载文章,皆来自互联网,仅供参考及分享,并不用于任何商业用途;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他问题,请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删除内容!
联系邮箱:1042463605@qq.com
刑期“一天”都不能错 临沧检方驻监检察室纠正3起错误刑期案件
14
0
相关文章
近七日浏览最多
最新文章
原标题:刑期“一天”都不能错 临沧检方驻监检察室纠正3起错误刑期案件
(记者 张競予 通讯员 马伦)近日,临沧市人民检察院驻临沧监狱检察室充分发挥“驻”的优势,通过个案线索反映、类案对比排查、市县两级联动,让3起服刑人员刑期计算错误案件得到依法纠正。
今年4月,临沧监狱监区警察在与该院驻监检察人员的工作座谈中,提及服刑人员杨某某向其反映称,人民法院对杨某某判决时未依法折抵先行羁押期限,刑期计算可能存在错误,希望驻监检察室给予核实。
驻监检察人员获取信息后,立即调取相关资料开展可查性评估。经报上级同意后,驻监检察人员严格践行“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要求,能动履职开展深入调查。
经查,杨某某于2014年11月28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同年12月30日被逮捕。案件起诉后,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21日以被告人杨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三年。
2016年12月20日,杨某某再次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2017年1月20日被逮捕。同年8月24日,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杨某某有期徒刑十三年,撤销前罪缓刑,数罪并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刑期自2016年12月20日至2030年6月19日)。
由于临沧监狱掌握的服刑人员杨某某的卷宗材料有限,生效判决裁定文书虽然证实前罪有羁押行为,但没有具体的释放时间,从而不能准确计算出应折抵的刑期。办案人员遂从作出前罪生效判决的人民法院入手,通过辖区内的下级检察院调取杨某某因缓刑而被取保候审的释放证明材料。
最终认定,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21日对杨某某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先行羁押期限为144天。查清羁押期限后,临沧市人民检察院及时向人民法院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人民法院在收到《纠正违法通知书》十五日内,对该问题进行了纠正。
案件办结后,驻监检察室针对此类案件进行了专项摸底排查,切实维护了服刑人员的合法权益。随后,临沧市人民检察院、驻监检察室与临沧监狱多方联动,针对缓刑期内再犯罪的服刑人员进行摸排,调查核实案件23件。借助自主研发的刑期计算及减刑限值监督模型,以法院裁判文书为来源,分析比对,发现人民法院未依法折抵先行羁押期限2件,其中:刘某某未依法折抵先行羁押期限142天,赵某某未依法折抵先行羁押期限280天,并分别向人民法院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
近日,随着人民法院对最后一件错误案件的裁定纠正,3起涉及566天的刑期计算错误案件得到依法纠正。
下一步,临沧市人民检察院驻监检察室将进一步强化派驻检察主动同步监督,在与罪犯合法权益密切相关的关键执法领域、执法环节等方面积极主动介入,推动纠错工作常态化开展。
友情提示
本站部分转载文章,皆来自互联网,仅供参考及分享,并不用于任何商业用途;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他问题,请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删除内容!
联系邮箱:1042463605@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