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台海网

台海网4月15日讯(海峡导报记者 陈捷 曾艺轩 通讯员 翔法/文 杨希/漫画) 如今,监控摄像头已经成为不少家庭选择的“家庭门卫”。然而,监控摄像头是不是想装就能装?近日,翔安法院审理了一起因加装监控摄像头引起的纠纷。

纠纷 围墙上装监控,却对着邻居家门口

阿强(化名)与阿东(化名)系邻居,二人住宅相邻,阿东的住宅在阿强住宅左侧。阿东在阿强住宅东南角的案外人家围墙上安装了两个监控,两个监控的角度分别对着阿强的住宅正门和右侧门。

据了解,该监控具有高清、红外夜视、手机远程监控、历史录像回放等功能,还可以通过阿东手机查看监控情况。阿强对此非常反感,认为其隐私受到了侵害,多次与阿东协商拆除监控,但均遭拒绝。2023年11月,阿强诉至法院,要求阿东拆除上述两个监控。

法庭上,双方各执一词。阿强说:“你装的监控对着我家门口,侵犯了我和我家人的隐私权。”阿东反驳说:“你家门口属于公共区域,我装的监控并没有照到你家里,怎么能说我侵犯了你的隐私?”

焦点1 如此监控,是否侵犯了邻居隐私权?

这个监控该拆除吗?法官说,本案属相邻损害防免关系纠纷。判断阿东安装监控应否拆除,首先应考虑阿东安装和使用案涉监控是否侵犯了阿强的隐私权,其次应考虑阿东安装并使用监控是否确有必要。

翔安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隐私是公民不愿为他人知悉或公开的私人信息、活动和习惯等人格利益。公民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秘密信息依法受到保护,不允许他人非法获悉、收集、利用和侵扰。公民在住宅内的活动是否被非法知悉或侵扰直接影响着公民的私人生活安宁,公民在住宅内的活动不受窥视是隐私权保护的应有之义。而公民进出住宅的信息与家庭和财产安全、私人生活习惯等高度关联,也应视为具有隐私性质的人格利益。因此,本案中,阿强在其住宅内的活动以及进出住宅的信息属于隐私权保护的范围。

关于案涉监控是否侵犯了阿强的隐私权问题,法院认为,虽然阿东所安装的监控现有角度不能直接拍摄到阿强住宅内部的情况,但可覆盖阿强住宅正大门门口范围及住宅右侧的门口范围,阿强及其家人的个人隐私存在受到侵害的现实危险,案涉监控对阿强及其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造成侵扰,侵犯了阿强及其家人的隐私权。

焦点2 这两个监控,是否有必要安装?

针对阿东安装并使用监控是否确有必要的问题,法院认为,阿东主张其安装监控摄像系为了个人人身安全及邻居的平安通行。经查看阿东的手机终端连接,其已在住宅门口及周边安装了多个监控摄像头,基本能满足其防止不法侵害的需求,即使阿东仍认为上述监控摄像不足以保障其安全,其安装、使用监控装置亦应选择合理的安装方式和安装位置,以减少对他人隐私的影响。而阿东安装案涉监控明显超出合理界限,故阿东的该项抗辩主张理据不足,法院不予采纳。

最终,翔安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要求阿东拆除上述两个监控。

法官说法

居民安装监控应当避免纠纷

法官说,任何权利的行使都是有边界的,任何人行使权利都不能妨碍、侵扰他人的权利。公民为保护人身及财产安全,避免自身合法权益遭受不法侵害而安装监控装置并无不可,但其自主救济权利应在合理限度内行使,不得妨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否则可能构成侵权。

居民安装监控设备,可与邻居进行友好协商,在安装前应尽到妥善的注意义务,安装的位置及角度应避免拍摄、窥视到其他住户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避免侵犯公共利益、他人隐私等合法权益。邻里之间应当相互尊重、相互帮助,在出现纠纷时,也应多换位思考、友好协商,共同维护和谐融洽的邻里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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