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
电影《周处除三害》热映。
影片中,
以为自己死期将近的
通缉犯陈桂林发现,
自己在三大通缉犯中仅排名第三,
决定效仿“周处除三害”的典故,
除掉排在自己前面的两大通缉犯后再自首,
意图在死前借此留名。
本期【追剧普法】
以我国大陆现行法律为准,
带大家一起来看
《周处除三害》中的法律点!
01
陈桂林得知自己已经肺癌四期,命不久矣,有了自首的想法。而他在警察局等候自首时,发现自己在三大通缉犯中仅仅排名第三。原本对自己的犯罪行为颇为自豪的陈桂林,决心除掉前两大通缉犯“林禄和”和“香港仔”,以此留名。
杀死其他通缉犯,是否成立重大立功?
我国刑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构成重大立功,一般包括五种情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的规定,犯罪分子有检举、揭发他人重大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提供侦破其他重大案件的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重大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等表现的,应当认定为有重大立功表现。
电影中,陈桂林在获取另外两名通缉犯的线索后,本可以向公安机关举报并协助公安机关抓捕二人,从而成立重大立功。但其并未选择法律程序,而是采取暴力手段,自己杀死“香港仔”和“林禄和”。这种行为不仅无法帮助公安机关侦破案件,甚至因为嫌疑人的死亡,使众多案件成为悬案,受害人所求的正义永远得不到伸张。因此,陈桂林杀死其他通缉犯的行为不构成重大立功表现,反而会构成故意杀人罪。
02
陈桂林在杀掉第二大通缉犯“香港仔”后,目标转向了林禄和。他顺着线索追查到了一个叫“新心灵舍”的灵修组织,自我标榜为“尊者”的林禄和通过给众人洗脑的方式,实施精神控制,以达到所谓的“净化灵魂”。陈桂林也被其诱骗,上交了全部财物,接受洗礼,遭遇鞭笞。
以净化心灵为由,要求信徒上交全部财物,将面临什么法律后果?
电影中,所谓的灵修组织其实就是邪教组织。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的规定,冒用宗教、气功或者以其他名义建立,神化、鼓吹首要分子,利用制造、散布迷信邪说等手段蛊惑、蒙骗他人,发展、控制成员,危害社会的非法组织,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条规定的“邪教组织”。
敛财是邪教的特征之一,根据《解释》及刑法的相关规定,组织、利用邪教组织敛取钱财或者造成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将面临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达到五百万元以上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如果采取诈骗的方法敛取钱财的,则会另行构成诈骗罪,按照诈骗罪量刑。
03
一对年轻母子想要加入“新心灵舍”,而刚刚成为信徒的陈桂林目睹了“尊者”设计诱骗新人的全过程。在“尊者”施教时,指使信徒给新人下药导致其吐黑水,达到初步的精神控制之后再通过受洗、鞭笞控制人身自由。本想救下这位母亲的陈桂林,在一众信徒的围攻下被刺伤后活埋在了地下,这位母亲则在逼迫下自杀了。
邪教实施精神控制致人自杀,是否构成故意杀人罪?
邪教中的精神控制,包括对“信徒”的胁迫、教唆。根据《解释》第十一条的规定,组织、利用邪教组织,制造、散布迷信邪说,组织、策划、煽动、胁迫、教唆、帮助其成员或者他人实施自杀、自伤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所以,实施精神控制致人自杀,构成故意杀人罪。
04
陈桂林发现“尊者”的真实身份和犯罪行为后,在其施教时向众信徒公布了真相,并枪杀了林禄和。为了解救被洗脑的信徒,他告诫众人还有机会逃离这个非法组织,不走的人则会和林禄和一样被枪杀,然而只有那些在组织中处于边缘的信徒选择逃离了现场。
认真悔过愿意退出邪教组织的,还要负法律责任吗?
我国刑法对于组织、利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有着严厉的处罚措施,组织者、积极参与者实施了相应违法行为的,都需要负法律责任。但考虑到许多邪教组织人员,是因生活、工作、情感一时不如意,被邪教组织蒙蔽、诱惑走上犯罪道路的,法律也会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根据《解释》及刑法的相关规定,对于情节较轻的行为人,能够真诚悔罪,明确表示退出邪教组织、不再从事邪教活动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其中,行为人系受蒙蔽、胁迫参加邪教组织的,可以不作为犯罪处理。
另外,对于情节一般或者情节特别严重的行为人,若在一审判决前能够真诚悔罪、明确表示退出邪教组织、不再从事邪教活动的,可以在量刑上获得降格处罚。
(来源:法治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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