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幼儿在乘坐机动车过程中遭遇意外,产品质量与监护责任的边界如何划分?8月14日,上海高院公布了一起相关案例。

女童调座椅致弟弟死亡,父母诉车企 资料图
原告宗某、吴某系夫妻,育有女儿(5岁)、儿子(2岁7个月)。2023年5月1日,宗某驾驶一辆商务车,载吴某及两子女出行。11时许,因发现儿子在车内丧失意识伴全身青紫,家长遂将其送医院救治,但其经抢救无效死亡,死亡原因记载为缺氧缺血性脑病。
当日17时,宗某接受当地派出所询问时反映:其子系被汽车座椅挤压窒息死亡。当日10时左右,其开商务车带妻子及两个孩子到医院看病,妻子坐在第二排右侧,女儿坐在第二排左侧,儿子在第三排左侧座位玩手机。10时30分左右,宗某开到路口等红绿灯时,妻子看到女儿将座位调得很低,转身发现座位压到了儿子的头,儿子趴在座位下面,呼叫后儿子没有动静,宗某便停车检查,发现儿子已无呼吸,遂送医抢救。
此后两原告将某汽车公司诉至法院,认为案涉车辆座椅调节无自动感应回缩功能,压力过大,存在设计缺陷,且未设置明显警示标识,被告(车辆生产者)未尽警示义务,请求判令被告公开道歉并赔偿医疗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200万元。
被告辩称:案涉车辆经国家强制认证,座椅调节为手动可控,符合国家标准;车辆《用户手册》已提示儿童安全座椅使用规范,无不合理危险。本案事故系原告未履行监护职责、未使用安全座椅、放任儿童自行操作所致。
法院查明以下事实:案涉车辆为某汽车公司生产的小型普通客车,核定载客7人,2021年3月经检验合格出厂。车辆《用户手册》中有关于“警告、告诫和注意”的标注说明,并在“座椅与保护装置”中提及“为了降低伤害风险,车内必须安装儿童保护装置”“警告:如果未将儿童正确安置在儿童保护装置内,则儿童可能在碰撞事故中受到严重甚至致命的伤害。请按照儿童保护装置上的使用说明正确安置儿童”等内容。
最终,法院驳回原告宗某、吴某的诉讼请求。
(来源:上海高院)
延伸阅读
66岁已婚男子周某,与情人庄某在酒店开房发生关系后猝死,死亡医学证明载明为急性心肌梗死。事发后,周某的妻儿将庄某及酒店起诉至法院索赔55万余元。8月13日,红星新闻记者从中国裁判文书网获悉,广西平南县人民法院近期公布一审判决,周某对死亡的结果承担主要责任,酒店不担责;庄某未能及时采取有效救助措施,存在一定的过错承担次要责任,酌定其担责10%赔偿6.2万余元。

庄某家属起诉索赔55万元 资料图 图据ICphoto
男子开房后猝死
家属起诉情人及酒店索赔55万元
法院审理认定,女子庄某与周某于1982年在工作时相识,后于2023年工友聚会时重新见面并添加联系方式,之后双方分别于2023年年底、2024年6月、2024年7月14日相约见面。2024年7月14日12时55分,周某到某酒店登记入住406号房。庄某得知周某的入住信息后,于当日14时52分前往酒店406号房,后庄某于17时43分从406号房离开。
当日18时56分,庄某再次返回某酒店前台,要求前台工作人员与其一同前往406号房,庄某与酒店工作人员到406号房查看情况,酒店工作人员开门后发现周某呼叫无反应后于19时15分拨打120急救电话,并于19时20分拨打110报警电话。医务人员与派出所民警到达406号房,经确认,周某在某店406号房死亡。
2024年7月15日,平南县公安局燕湖派出所出具《居民死亡证明》,证明周某于2024年7月14日被发现在406号房间死亡,经公安机关调查走访及尸表检验排除刑事案件,家属要求自行处理遗体。2024年7月16日,原告居住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出具《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周某死亡原因为急性心肌梗死。原告庭审时陈述周某患有高血压、脑梗。
另查明,在平南县公安局燕湖派出所询问笔录中,庄某陈述与周某分别于2023年底、2024年6月、2024年7月14日发生过关系。2024年7月14日,周某在开好房后,邀请庄某到406号房,并亲自为庄某打开房门。二人发生关系结束后,周某躺在床尾,双脚放在沙发上,庄某询问其为何这样睡觉,周某说这样比较舒服,不久后周某发出呼噜声,后庄某则在另一张床上休息。庄某睡醒后,发现周某已无呼噜声,大腿上有黑点,自行判断周某已死亡,便离开酒店。
事发后,周某的妻儿将庄某及酒店起诉至法院,要求判令两被告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5万余元。
判决:
死者承担主要责任,酒店不担责
情人存在一定过错赔偿6万余元
法院认为,周某作为成年人,对自己的身体健康和安全负有首要责任。周某与庄某发生性关系后,身体并无异常,而后在休息过程中突发急性心肌梗死,其死亡系自身疾病所致,其应对死亡的结果承担主要责任。
周某的死亡系自身突发疾病引起,庄某对周某的病情事前并不知情,也不可能预测到。然而,双方在酒店相对隐蔽的空间内,庄某在发现周某呼叫不应,后既没有拨打120急救电话,也没有采取紧急救治措施,而是根据个人经验判断周某已死亡,径行离开酒店返回家里后再折返酒店等种种行为,导致周某错过最佳救治时机。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庄某虽不是周某的法定救助义务人,但二人作为关系密切的男女朋友,在周某身体状况出现异常且又无他人在场时,庄某有责任提供帮助,其在发现周某身体异常时自行判断其已死亡而未能及时采取有效救助措施,存在一定的过错,其应该对周某的死亡承担次要责任,且庄某明知周某是有妇之夫的情况下,仍与其保持不正当朋友关系,有违社会公德,违背公序良俗。
法院认为,周某死亡在房间内,而非酒店公共区域,酒店不可能随时发现房间内的状况,且周某系病理性死亡,与酒店提供的服务无因果关系,后在发现周某呼叫无应答后,酒店工作人员亦第一时间拨打120急救电话并报警,酒店已尽到了合理限度的安全保障义务,对于周某的死亡不存在因果关系。故原告诉请酒店对周某的死亡存在过错依法无据,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周某因本次事故死亡,死亡之日为66周岁,法院依法核定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共计62万余元。综合考虑双方的过错程度以及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酌定由被告庄某承担10%的次要赔偿责任,即被告庄某应赔偿6.2万余元。综上所述,法院判决:庄某向周某的妻儿赔偿损失6.2万余元。
8月2日下午,有网友发布视频称,自己在内蒙古呼伦贝尔市旅游时,租来的车行驶约4公里就出现故障,车行检查后称是她操作不当导致发动机损坏,要求赔偿损失3.7万元。8月6日上午,极目新闻记者联系上当事人杜女士,她向记者表示,自己此前和车行老板协调未果后,已联系当地运管部门。当天下午,呼伦贝尔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的工作人员告知记者,确有此事,目前已联系双方,正在协调当中。

图为涉事的租车行
据杜女士所述,7月30日,她和家人从北京前往呼伦贝尔市旅游,选择海拉尔区某汽车租赁商家租车,车的型号是别克GL8,约定租金每日500元,共6天,押金5000元。于是杜女士一次性付给车行8000元。7月31日上午7点多,他们一行人去车行取完车开始出发。仅仅过了10多分钟,车辆行驶大约4公里后便开始出现故障。
“车辆发出很大声响,还没等停下就灭火了,车前盖开始冒烟。”杜女士表示,当时情况紧急,考虑车上还有老人小孩,他们赶紧远离车辆并联系车行。后来车行老板、车主和修理人员赶来,经过简单检查后,修理人员表示是发动机坏了,车行老板当即换了一辆车并配有司机,杜女士一行人更换车辆后继续前往目的地旅游。
“没过多久,车行老板就发信息说因为我们操作不当,发动机破了一个洞,换新的要4万元。”杜女士表示,自己一直是在市内开,速度不快,正常操作不应该出现故障。于是,在老板的要求下,他们提前结束旅行回到车行协调,这时老板又要求赔偿3.7万元,并暂时扣下押金和租金8000元。
杜女士难以接受,只好报警,并通过政府服务热线联系当地的运管部门。8月4日,运管部门还和杜女士有过联系。不过,杜女士本人考虑到安全等问题,一直未答应车行老板面谈的请求。

图为车行门面
5日下午,记者多次致电车行老板,电话均被拒接。随后,记者联系呼伦贝尔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工作人员表示确有此事,目前已联系双方,此事正在协调当中,具体情况不便透露。
对此,知名律师河南泽槿律师事务所主任付建认为,女子与老板之间存在有效的租赁合同,老板应保证所提供车辆的合法性及安全性,确保车辆符合国家规定的上路行驶条件,并具备有效的行驶证、保险等相关证件。女子应当按照合同约定使用租赁车辆。
若经相关部门调查或专业鉴定,确定是女子操作不当导致发动机故障,那么车行老板有权要求女子承担赔偿责任,其扣下押金租金用于抵扣部分赔偿款的行为,在合理范围内是合法的。但是赔偿范围以弥补损失为限。
如果车辆本身存在质量问题,车行老板未履行提供合格车辆的义务,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女子有权要求其退还租金、赔偿损失,拒绝其不合理的赔偿要求。
友情提示
本站部分转载文章,皆来自互联网,仅供参考及分享,并不用于任何商业用途;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他问题,请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删除内容!
联系邮箱:1042463605@qq.com